北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它资格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北京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至一年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天内,带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当先到财务处缴齐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违纪论处。
经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如果学院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申请贷款(贷款办法另定),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如果因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学生不能贷款,学院设立绿色通道或以其他形式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成绩(占60-70%)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课堂提问、讨论、作业、测验、实验、实习、平时重大活动参与度、出勤、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完成情况,由任课老师确定。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获得学分应当进行重修。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正常补考。学生因故不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缓考:
一、因病住院,缺课超过授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二、突发伤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学生直系亲属死亡等请假期间的考试课程;
四、特殊原因,教务处确认不能参加考试者。
要求缓考学生应当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事后补办无效(急病除外)。
学生不及格课程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均应当进行补考。因下列情况未参加考试者,补考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凡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者,在补齐全部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可以正常补考;
二、凡未参加课程教学实践环节者,在完成课程教学实践环节以后可以正常补考;
三、某门课程因考试迟到30分钟未参加考试者,可以正常补考。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补考,该课程一律计入留级门数:
一、考试舞弊者;
二、期末考试擅自缺考者。
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成绩总表补考栏中,其成绩不再结合平时成绩评定(经批准缓考的除外,缓考不及格者,按不及格论处)。
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外,补考不允许缓考。应当参加补考的学生未参加补考者,其成绩按不及格计。
缓考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和允许正常补考的学生,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教育实习和最后一个学期有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级规定门数的除外),毕业后一年补考。
凡擅自缺考者,学院将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考核、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试、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主任同意后,持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上体育保健课,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后评定其体育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及格或不及格科目未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经过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学费按留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留级学生原修课程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者,允许免修。不提倡留级学生学习后续课程,以集中精力修读该修的课程。确有余力者,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一至两门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的门数,以后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当在三天内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在我院认可的学校间跨校修读课程,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跨学校修读课程。跨校选修课程,需本人申请,本人联系接受学校,学生所在系研究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选修。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八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就学,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在入学一年内办理手续。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可以办理相关学籍移动手续,同时把转专业情况统计表上报北京教育厅备案。
体育艺术类含加试成绩被录取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在学院统一组织下,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院)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达到转入系(院)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本系(院)内转专业,由各系(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学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系(院)学习,否则按违反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三年的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至五年;五年制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五至八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应当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者,可以复学。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一年内达不到所学专业学分要求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天,如无人过问即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程序参照《北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业期满而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给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打印)、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北京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审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和要求,以大学生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后勤集团、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建立健全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在课余时间,参加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和安全事故由组织者和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沉重、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